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 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 始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