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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89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
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負責人或船舶所有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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