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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81 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
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
載客小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
限不超過二年之船況評估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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