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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77 條
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
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給照。
量產製造之小船,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辦理小船製造工廠認可、型
式認可及產品認可者,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該驗船
機構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註冊,並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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