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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74 條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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