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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59 條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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