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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52 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
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
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
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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