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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42 條
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登記後,遇有船身型式、佈置或容量變更,或察覺丈量
及噸位計算有錯誤時,應申請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其由航政機
關發覺者,應由該機關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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