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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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