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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 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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