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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28-2 條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
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
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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