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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27 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
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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