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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84 條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 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 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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