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69226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83 條
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
運送人或船長違反前項規定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
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