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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8 條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蓋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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