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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75 條
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
法之規定。
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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