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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71 條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 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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