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3316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60 條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 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