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58043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60 條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
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