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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44 條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
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
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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