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70780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4 條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
泊港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
損害,不在此限。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