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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0 條
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
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仍
應將保險金額全部給付。
前項情形,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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