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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4 條
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
    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
二、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三、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
    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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