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90007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3 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
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