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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41 條
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 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 切費用,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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