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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39 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
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
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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