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1339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23 條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
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