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315人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18 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
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