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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00 條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
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
,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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