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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4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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