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97213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或交通部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為之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特許。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