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690人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59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
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