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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
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
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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