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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 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 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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