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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0 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
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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