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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 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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