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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
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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