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4617201人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