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