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230060人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