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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 條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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