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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2 條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
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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