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8673人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0-1 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