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3276人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0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報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