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建築法令附設停車空間不敷當地實際需要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其增設標準及設置條件,納入該 都市計畫內定之。 前項已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或未附設停車空間之舊建築物,主管機關應 視其實際需要,於增建或用途變更時,協商有關機關責成增設或附設停車 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