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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8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之道路,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如
鄰接禁止停車區路段有劃設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時,應以計時收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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