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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0 條
為配合都市發展及交通運輸系統建設需要,地方政府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
畫時,應劃設或增設停車場用地。
前項用地之劃設或增設,地方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具規劃案,送請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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