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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
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
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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