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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80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汽車與電車之登記、檢驗或發照,與駕駛人 、技工或檢驗員之登記、考驗或發照,及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其他證照 ,得收取費用;其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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