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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78-1 條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
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
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
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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