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汽車修護技術士未依規定
辦理檢驗、考驗者,公路主管機關依其情節,得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工
作三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
證照。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
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
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駕駛人、汽車修護技工、汽車檢驗員、
汽車駕駛考驗員之考驗或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
照之考驗或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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