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543379人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