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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
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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